起诉:“国土资源部违法办证”
迁安市磨盘山铁矿董事长徐汉有认为,国土资源部给宝利汇丰颁发的这个探矿权证是违法的,而且严重损害了磨盘山铁矿的合法权益。2007年4月,迁安市磨盘山铁矿将国土资源部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。磨盘山铁矿法律顾问张文秋说:“国土资源部在为宝利汇丰办理探矿权证过程中,存在诸多违法违规行为。”
首先,其违反“严禁大中型矿产地分割出让”的规定。2005年9月30日,国土资源部下发《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第十八条规定:“严禁将大中型储量规模的矿产地化大为小,分割出让。对违法违规颁发勘查许可证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,要依法追究发证机关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。”
铁矿储量达6012万吨的磨盘山矿体属于大中型储量矿产地,显然在“严禁分割出让”之列。张文秋说:“国土资源部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迁安磨盘山铁矿的优先权,而且是明显的执法犯法行为。”
其次,退一步讲,即使需要另设探矿权,也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。张文秋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十二条及五十三条规定:“对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特定权力事项许可,应该采取招标、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。”
2003年6月,国土资源部下发《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(试行)》,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,新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拍挂方式授予:(一)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;(二)探矿权灭失矿产地;(三)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;(四)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。磨盘山铁矿矿体完全符合第一项,新设探矿权应以招拍挂方式授予。
其三,再退一步讲,即使国土资源部个别人敢于凭借职权违法办证,可这个探矿权证在勘查阶段上也存在严重问题。张文秋告诉记者,矿山勘查分四个阶段:预查、普查、详查和勘探。国土资源部《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第十八条还规定:“严禁新设探矿权勘查程度低于原有工作程度。”磨盘山铁矿矿体原是国家出资“勘探”并探明储量的矿产地,国土资源部为何给宝利汇丰颁发了一个“普查”级的探矿权证?
法院判决一波三折,国有资产面临流失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,经两次开庭审理,于2007年7月18日依法做出一审判决,撤销国土资源部颁发给宝利汇丰的0100000510157号探矿权许可证。2007年8月2日,国土资源部就此案提起上诉;2008年2月2日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:撤销一审判决,驳回磨盘山铁矿起诉。
终审裁定称:根据现行有效的1998年制定的《矿产资源勘查区城登记管理办法》规定,探矿权登记按照“申请在先的原则”。2003年6月国土资源部《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(试行)》,虽然规定新设探矿权有包括“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”等四种情形之一,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拍挂方式授予,但是第十二条规定:“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活动,应该有计划地进行。”终审裁定认为,由于被诉许可证涉及的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正在编制中,故国土资源部对没有列入计划的探矿权采用“申请在先原则”进行探矿权登记,不违反行政法规规定。由此得出“不存在侵犯磨盘山铁矿公平竞争权”的结论。
此终审裁定引起王家福、杨立新、甘培忠、崔建远等多位法律专家的质疑。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:裁定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!他说:“‘有计划进行’是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活动的步骤,而不是招拍挂的前提。如果没有列入计划,连招拍挂都不能进行,更不能以‘申请在先原则’行政审批。”
“更何况,河北是有计划的。”张文秋告诉记者,2005年8月29日,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下达《2005年河北省矿权计划》通知,其中明确规定:“从9月1日起,对低风险勘查矿产,省厅将集中国家资金进行统一勘查,不再零散设置此类矿种的探矿权。”
针对国土资源部的行为,于宁表示:“长期以来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混乱,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管理部门执法不严,甚至执法违法。”
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,河北迁安市国土资源局一直顶着压力,阻止宝利汇丰到磨盘山矿体“探矿”。然而,在北京高院终审裁定作出后,他们不知道自己能“顶”多久。国家4000万吨铁矿资源的命运面临流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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